粤国税函〔2003〕6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5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经营范围重新核定之前,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应税收入,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改核为“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的停止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清缴税款,收缴发票。
三、企业从事经营营业执照未列明的商品、项目,工商部门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无须变更税务登记。
四、对连锁经营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属地监管。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下属门店应统一到总店领购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