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好的措施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九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好的措施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