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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4]13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37

豫国税函〔2004〕1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上,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对流转税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省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管理问题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问题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总局正在根据新的形势,着手进行研究修订。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仍按照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包括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企业生产人员的界定问题

    民政福利企业的条件之一是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企业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企业产品生产、制作的人员,但不包医院、销售等非生产性的企业人员。

    (三)关于“残疾职工就业安置卡”和 “残疾证”,税务部门应以哪个证件作为福利企业免税依据的问题。

    根据豫民福[2002]14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申报新办福利企业时,应提供“残疾职工就业安置卡”,作为申报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料,据此,我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办的福利企业,可以按“残疾职工就业安置卡” 作为福利企业免税的一个依据;对2003年1月1日前的福利企业,按“残疾证” 作为福利企业免税的依据。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据此,该文件没有规定原料的来源,只要企业利用的原料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范畴,其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属于产品目录列举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非正常损失确定问题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据此,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发生政策性亏损挂帐和商品削价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国有企业改制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8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企业将实物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据此,对国有企业改制或企业发生分离、合并及兼并行为时发生的存货所有权转移,凡符合上述文件内容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铁路运费抵扣问题

    根据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总局国税发[2000]14号、总局国税函[2000]1037号、国税函[2003]970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运费抵扣的条件为:一是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二是规定的项目费用;三是列举的铁路线,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抵扣。企业拥有的铁路专用线不属于列举的铁路线,对纳税人取得的拥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开具的铁路运费单据,不能作为铁路运费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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