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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4]1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27

闽国税函〔2004〕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1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1999年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作了修订,已于2004年1月17日第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既是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行政救济的途径,同时也是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要结合税收宣传月,向社会以及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切实维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组织开展法规业务培训学习。这次新修订的暂行规则,对复议的范围、申请人担保事项、受理的条件、证据的审查、复议文书的格式等都重新作了具体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暂行规则,理解和熟悉暂行规则的新内容和新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和办理复议案件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达到培训学习效果,省局将组织安排一次专门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依法做好日常复议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办理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依法受理申请人提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对申请人设置障碍或者打击报复。对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办理。复议案件办理终结后,要按照国税函[2001]533号文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和统计分析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四、统一规范复议文书格式。从以往的税收执法检查和上报资料发现,有的地方办理复议案件,没有适用统一的文书格式,各级法制机构应对照暂行规则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今后办理复议事项应严格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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