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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2004]10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23

云地税发〔2004〕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2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件一),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三);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的理由。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范围、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范围、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如下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① 计税依据② 核定比例③ 税率④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150% 3‰0
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150% 3‰0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 房地产销售收入 100%-120% 3‰0
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 销售收入 40%-150% 3‰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80%-100% 5‰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用 100% 5‰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 3‰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1‰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100% 5‰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 100% 1‰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5‰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费 100% 3‰0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100% 5‰0
应缴印花税=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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