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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4]8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16

皖地税〔2004〕8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7-07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链接:http://www.gov.cn/zwgk/2007-10/12/content_775186.htm)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444737.html)规定,本通知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中下列条款失效:1、第二部分第二项拆本使用发票、第三项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第三部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全部;3、第四部分建立收支凭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的审批全部;4、第五部分使用税控装置的具体审批规定全部;5、第六部分关于利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全部6、第七部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全部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税和促进税收征管创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该法作为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务必抓紧抓好。要将此项工作与纳税服务年、政风建设月活动,标准化分局创建、税收法制员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二、严格依法办税,严禁乱设许可。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涉及地税的税务行政许可种类、权限、要求等开展税务行政许可活动,对本地、本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置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坚决停止执行,并不得再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擅自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悖的涉税行政许可项目。对税务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三、坚持公开透明,便利受理申请。各地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地税网站、电子显示屏、触摸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介、税法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宣传,应当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场所公示。四、明确管理职责,高效实施许可。(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指定所属征管部门、办税大厅或政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事项。各市、县(区)地税局也可将本单位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按职责、权限、管辖范围等进行划分,明确各部门所承担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二)对实行属地、分行业、分税户、分税种管理的地税分局(所),在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内原则上由各分局(所)自行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宜,需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报上级机关办理批准事宜。(三)发票印制企业的税务行政许可由省局确定。由于目前我省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已经能够满足发票印制需要,各地在公示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的同时,可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申请。今后需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省局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四)许可专用章由各市、县(区)地税局统一制作。许可专用章在办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使用,其规格以具有税务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单位公章内径为标准,名称为“??市地方税务局许可专用章”、“市(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所)许可专用章”(样章附后),各单位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许可专用章。?(五)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作出的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有法定期限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对各类许可审批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作出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具体采取何种送达方式由各办理单位按照便民、效能的原则确定,同时对作出的许可决定按照规定进行公开,便于公民查询。(六)属税务行政许可类申请文书一律以总局《通知》中所确立文书式样为准,各地按照统一格式、样本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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