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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2004]2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11

黑国税发〔2004〕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发票管理,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抓住当前正在开展的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专项检查的契机,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领购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市、地国税局要将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已领购的十万元版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全部收缴。今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一律使用剪口万元版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并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4]20号])要求,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购发票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审核期间,确需开具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对经审核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交旧购新的规定和重新核定的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领购发票,每次领购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两册。

四、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控,每季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单位,立即停售发票,并取消该单位领购发票的资格。

五、各市、地国税局要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清理检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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