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4〕2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不再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就销售原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 “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附件: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