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4]2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5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深圳上市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深圳上市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