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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4]262号 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1

深国税函〔2004〕2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0

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200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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