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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2004]23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6

闽国税发〔2004〕2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0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管理,确保工作顺利按时完成,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以下简称“审核检查”)是当前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各县(区)和设区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成立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工作组,根据审核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总局、省局明确的分工安排和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在工作组统一领导下,抓紧抓好,做好审核检查工作相关数据的传递、核实、检查和反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二、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的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截止10月份总局下发的审核检查数据有:2004年4-9月份的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2004年4-9月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联数据以及2004年7-9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数据,对上述数据的审核检查,各地要妥善安排,在今年年底前分批完成。

三、各设区市、县(区)国税局流转税部门为审核检查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做好各项数据的接收、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等工作。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各地审核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

各设区市和各县(区)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对县(区)未设信息中心的,由指定的技术人员负责,下同)应及时按要求到省局81.16.16.5服务器:信息中心下载区四票目录下载本级的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数据,并提供给税政管理部门。

《稽核结果导出工具》省局已放在省局网页,请各地下载安装使用。

四、对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检查的发票(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缺联票)按国税发[2004]119号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移送稽查局委托异地协查。

管理部门应将需异地协查的发票复印件及电子信息一并移送稽查部门,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移送协查发票的备查记录工作。

稽查部门应于收到管理部门移送的需异地协查发票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异地协查。稽查部门收到异地协查反馈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管理部门。委托和受托协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程序办理。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核对工作,由各地负责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录入的单位负责。

五、对比对不符票、重号票,经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存在抵扣联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修改后的数据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存根联数据或开票税务机关反馈审核检查结果信息核对。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数据的核对和存根联数据、开票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检查结果信息的保管工作。

六、按照总局审核检查结果反馈汇总统计上报的要求,稽查部门对收到的总局通知中规定的第三类票是否立案,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税政管理部门,并办理接交手续。立案的查处结果,于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要求做好审核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审核检查结果采取纸质传真和电子两种上报方式,电子文档以FTP方式逐级上传省国税局(81.16.16.5)服务器,审核检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批量核对检查数据的审核检查结果,管理部门于每月的8日上报县(区)国税指定的业务管理部门, 县(区)国税指定业务管理部门每月的10日前汇总上报地市国税指定的业务管理部门, 地市国税指定业务管理部门每月的12日前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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