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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4]2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备案管理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4

豫国税发〔2004〕2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共涉及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审批事项19项,下放1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可分为五大类,一是减免税类;二是税前扣除类;三是收入类;四是征管类;五是其他类。为了便于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操作,方便纳税人备案,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备案管理。
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截止到目前,国务院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我们税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 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我们要认识到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放任不管,由企业自主决定各种事项,而是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从某种程度上说,取消和下放一系列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方便了纳税人的同时,更加大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所以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二、对于企业应备案未备案事项,如果执行错误并造成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法或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备案时间原则上放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
四、各地对于企业备案事项,要分年度、分户、分项目认真登记台帐,格式可以自定。
五、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相互沟通、联系,对于不在同一县(市)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所涉及的财产损失等备案事项,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填写《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文件中的附件3)后传递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六、对于下放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规定执行。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备案流程,并按照业务量的大小,规定合理的税务机关流转审核时间,同时将本地后续管理备案流程于11月30日之前上报省局备案。上报路径:省局FTP-centre-国际税处-后续管理备案流程。
八、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备案管理一览表
2.涉税事项备案表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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