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鲁财税[2004]3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3

鲁财税[200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采用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中“印花税,”档次后加盖“汇总缴纳”鉴章,并注明汇总缴纳的凭证
种类。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二、汇总缴纳期限为一个月。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计算、汇总缴纳印花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当期汇总
缴纳印花税凭证类别、合同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应纳印花税税额、已纳印花税税额等。各市可自行设计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或在现行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三、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缴纳印花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凡未按期缴纳或少缴印花税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