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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7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2

京国税函〔2004〕7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7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CTAIS功能升级以前,系统内无法自动实现欠税抵减,目前可以采取调帐的方法,实现减少欠税余额。具体操作由计统科会计核算岗人员,依据税务所或相关科室转来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见附件)开具《调帐凭证》,通过“错帐更正处理”模块,按照抵减欠税数额冲减相应应征税款。

 二、如果抵减的是呆帐税款(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征收所首先要对呆帐税款进行开票,形成应征税款后方能抵减。

 三、由于目前CTAIS不支持单笔欠税的分次开票操作,当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小于单笔欠税税额时,暂不做处理,待系统功能升级后再进行抵减。

2004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20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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