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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5]3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23

吉国税发〔2005〕3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2-22

 

吉国税发〔2005〕3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目前我省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时期,省委、省政府把今年确定为国企改制攻坚年。为了更好的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对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以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撑体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的运用和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国企改革的认识国有企业改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经济工作,也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艰巨性对国税部门落实政策和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种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优化纳税服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加快国企改革创造良好条件。二、全面落实支持国企改革的各项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国企改革工作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政策贯彻落实到相关的国有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好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减轻改制成本。要注意掌握和研究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其他涉税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措施 一、有关产权出售、招商重组、整合兼并等方面(一)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方面1.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同样,合并企业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3.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 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5. 购并或控股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购并6. 国有企业改制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7. 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二)有关债务重组方面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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