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5〕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3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并结合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追缴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并结合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追缴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