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5〕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出口的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的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无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4%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对属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将申报系统自动带出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修改为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各级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应对其适用退税率的准确性进行重点审核。
二OO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