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最近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及市人事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发[2005]57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内容,现针对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2.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规范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拨付,按照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平衡、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京地税个[2005]35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4
京地税个[2005]3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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