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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5]2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1

深国税函〔2005〕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5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区(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知,做好宣传工作,并在9月底前到市局(票证管理所)领取发票,确保新票按时启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五联电脑版发票,由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纳税人应定期备份开票数据,保证税务机关能随时调阅开票信息。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工本费为每份1.20元,各区 (分)局应在收费公示牌的相关栏目上添加此项收费标准的内容。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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