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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5]7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税收审批权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46

吉地税发〔2005〕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王珉同志在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直部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吉办发[2005]27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和促进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特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今年是我省改革发展由“快走”到“快跑”的关键一年,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二次创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落实县域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县(市)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是省委、省政府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排除阻力,从履行税务机关依法服务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高度,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的做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扩大县(市)税收审批管理权工作。各县(市)局都要成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负总责,指定一名局领导和一个内设机构具体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下放权力,搞好服务
按照省政府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直部门动员大会要求,省局对地税部门的行政审批进行了认真梳理。全省地税系统负责的65项行政审批,已经取消31项,现保留34项。其中,属于县(市)管理权限和已经下放到县(市)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19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的权限2项,对其他13项税务行政审批采取扩大审批额度、下放审批权限、委托授权的办法赋予县(市)地税局更多的自主权。延边州地税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能放都放”原则,赋予县(市)地税局更多的自主权。具体放权事宜,由延边州地税局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
(一)下放到县(市)地税局的审批权限:
1、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3、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4、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减免税;
5、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6、车船使用税减免税;
7、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下、坏帐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
8、契税计税金额1亿元以下的减免税;
9、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5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0、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2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1、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5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2、延期纳税(县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局审批);
1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资源税减免税(县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局审批)。
(二)下放到市州地税局的审批权限:
按照省政府“下放到县(市)的权限同时也下放到市州”的工作要求,下列审批权限同时也下放到市州地税局。
1、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州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下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3、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州的,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4、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年减免税额度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减免税;
5、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6、车船使用税减免税;
7、财产损失、坏(呆)帐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
8、契税计税金额1亿元以下的减免税;
9、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10、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年减免额在2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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