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函[2005]6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35

京国税函〔2005〕6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617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为推进北京地区贸易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经研究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选择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对上述企业自2005年9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二、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应将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与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比对相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人工对审时应核对企业申报表“收汇核销单编号”与纸质出口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三、对于出口企业于2005年9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各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做好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以及纸制单证的核对工作。

      四、请你们在试点期间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5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

  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

2005年11月4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