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5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99号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99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5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994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1、附件2),请求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20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