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0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0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件要求,对税务代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实行公告制度”,为了规范我省税务代理工作,现将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样本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全面在纳税服务网站公布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
二、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应将本文印发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样本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三、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年检后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告一次。2005年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公告。
四、冠省字头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公告。
附件: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