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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6]22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01

湘国税函〔2006〕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简称,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纳税人)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的明文和密文,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网上认证在企业端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采取自动扫描识别方式。
    纳税人所生成的电子数据通过因特网或VPDN专线传输到税务机关。凡使用因特网接入方式传输认证发票数据的,必须通过互联网安全证书(CA)认证,以确保其在因特网上安全传输。
   
    第四条  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除辅导期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系统应由纳税人自愿申请。
   
    第五条  省、市(州)两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的推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管理工作;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日常管理及应用工作。
   
    第六条  省、市(州)、区县三级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税务端软件的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网上认证系统畅通运行。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申请表》(见附表)和《VPDN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登记表》,报区县级国税局审批。
   
    第八条  区县级国税局负责网上认证系统的开户认定登记。
   
    第九条  网上认证系统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需配置一套企业端软件和一台扫描仪,以及一台连接因特网或开通VPDN专线的计算机, VPDN专线及互联网安全证书业务由纳税人到中国电信营业网点自行办理。
   
    第十条  企业端软件必须购买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网上认证软件。扫描仪和计算机由纳税人自主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应取消其网上认证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人要求改用其他认证方式。


第三章  网上认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通过扫描仪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扫描识别和采集数据,该软件将自动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认证服务器,提交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数据,由税务端服务器自动完成解密比对,将形成的专用发票比对结果保存到防伪税控网络版数据库中,同时返回认证结果给纳税人,完成专用发票的网上认证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次解密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企业端软件直接保存其认证结果;对一次解密未通过的专用发票,企业端软件提示“认证未通过”,由纳税人根据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明文和密文对识别数据进行人工校正,完成后再次提交税务端服务器解密认证。经3次提交未认证通过的,纳税人应及时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再次认证,以最终确定其认证结果。
   
    第十四条  网上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原件。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进行认证,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专用发票抵扣联褶皱、搓揉等原因难以扫描识别的,纳税人可持所取得的相应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认证过程中因“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仅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造成的认证不符发票,不得通过强行修改发票代码、号码使其认证相符。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管理岗位人员,每天上午登录到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认证子系统对上个工作日的认证结果进行统计,打印出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无法认证的发票明细清单,并及时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将有问题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做好重号票的检查工作,严禁纳税人将已认证通过的抵扣联再次认证,发现有重复认证的,应按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前按月打印申报所属月份的《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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