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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6]21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农产品收购大户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49

冀国税函〔2006〕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全省国税系统要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农产品收购发票用票大户的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请各市局对所属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20户企业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进行检查和跟踪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2005年省局下发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2005〕187号),完善和强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从各市对该行业用票及管理情况来看,近一时期管理情况有所好转,但也发现一些地方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各地一定要严肃对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发票限量供应制度,验旧供新制度,超量审批及上报备案制度,开具情况监控及实地查验制度,税收管理员巡查巡访制度,纳税评估制度,上对下的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开展对重点用票户的专项检查

各市要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20户企业2005年和2006年5月底以前的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填报《XX市20户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附后),检查其是否存在违规发售发票、使用发票和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检查时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并将下户检查的情况及时补充更新“一户式”管理的数据。检查结束后于6月10日前将检查表及书面检查报告报省局征管处。


三、重点跟踪监控用票大户,及时上报情况

在对用票大户的收购发票发售、开具、使用、纳税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每季填报《XX市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情况汇总季报表》(附后),进行同期比对,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自下半年起,每季终了15日内上报《XX市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情况汇总季报表》,并就有关管理问题作出说明。遇有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入检查和处理,并及时专题上报。

附件:1、《XX市20户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
2、《XX市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情况汇总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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