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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2]2024号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45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12]2024号                                                          2006-06-19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效提高资源综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基础台帐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五)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市、区(县)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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