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皖地税函[2006]2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44

皖地税函〔2006〕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注重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发票管理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假发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在货物运输发票管理上,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及代开票管理都还有不到位的现象;代开其他发票方面存在手续不全、少征税款问题;在发票印制方面,个别定点承印企业在印制发票时出现了质量问题;对于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审核不严,发票种类增加过多,给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假发票行为。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属地管理,划分责任区域,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证所管辖区域内发票管理正常秩序。当前,特别要把打击倒买倒卖发票工作制度化、长期化,各级地税机关要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清理检查,提高检查频率,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特别要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倒卖假发票猖獗的场所进行重点打击。
二、进一步严格货物运输发票管理。一是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必须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新办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到其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发现不能提供货物运输业劳务的,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二是严格执行代开票的税收政策。完善代开票手续,严格代开票程序,认真审核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足额征收税款。严禁以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利用货运发票代开买卖税款、引转税款。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工作布置,做好在货物运输业推广税控装置的准备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纳税人(包括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所拥有车辆的运输能力与实现的运输收入之间的比对工作,杜绝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远远超出其车辆营运能力的现象。
三、规范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代开发票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皖地税函[2004]480号转发)里规定的范围代开发票。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开具发票,严禁利用代开普通发票非法买卖、转引税款。二是规范代开发票手续。对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要求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认真核对一致后,方可予以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与开具发票存根联一并存档。对应当缴纳税款的,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要依法足额征收税款。
四、强化发票印制管理。一是严格发票工本费收取。各市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要将收费标准在办税场所显要位置和地税网站上对外公告,不得擅自向纳税人和印制厂家额外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费。二是严格发票承印企业管理。加大对辖区内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确保发票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的�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