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 〔2006〕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0
济南、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0号)要求,我省2006年1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附件:山东省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