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金[2006]317号 2006-07-07
贝云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本法规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代征残保金工作市局暂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各局暂由税政一科牵头 负责组织实施。
二、代征系统
市局将统一开发残保金代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交换系统软件、代征系统软件、查询统计系统软件。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6年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单位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附件:1.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实施方案
2.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目标责任制
3.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宣传方案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 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 25 号),我局负责代征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代征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三、代征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6年征期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征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代征流程
(一)市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2006年为7、8月)通过263免费邮箱、网上公告等形式,向各类用人单位发出通告。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7月15日(2006年为8月底)之前将其核定的各单位《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代码、限缴日期、应缴金额、职工总数、其中:安置残疾人数),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7月底(2006年为8月底)之前反馈给各区县局、分局,开展代征工作。
(三)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