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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6]26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33

冀国税函〔2006〕2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30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问题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票样附后)发票代码为113000622261,种类代码为21260,由省局统一维护于征管信息系统中,各级国税机关依此对《机动车发票》进行调拨、发售、查询等管理。
二、关于《机动车发票》印制问题
《机动车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区域码为1300,发票号码为全省统一顺序号,印制完毕省局按码段调拨各市。各市局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一次全年用量,省局原则上一年印制一次。2006年7月10日前各市局须将本市8月至年底的《机动车发票》用量(份数) 报省局征管处,以保证全省8月1日新版《机动车发票》的开具。各市必须认真做好《机动车发票》用量统计工作,为节约印制成本,今年只印一次。
三、关于《机动车发票》的开票软件问题
《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何时下发使用,另行通知。届时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好开票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以保证新版《机动车发票》顺利运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使用新版《机动车发票》的重要意义,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做好《机动车发票》的计划统计、发售和旧版发票的清缴等项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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