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1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局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有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执行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局于2006年10月底前将有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执行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