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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06]9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12

青地税函〔2006〕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0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统一和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采集量,夯实征管基础,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市局统一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开发了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系统和远程电子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模块,并在征收局进行了试点。结合目前纳税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一)报送范围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和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外,《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查帐征收管理的,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按季度报送的,其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度报送的,其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三)报送方式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不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采取邮寄、电子介质或其他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或电子数据。纳税人采取网络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以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报表。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市局统一的格式不一致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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