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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6

京国税函〔20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监控数据在税收分析和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标准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如下:

 (一)2006年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合计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

 (二)2006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

 (三)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为确保达到以上标准的企业全部进入监控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各地重点税源企业名录(我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名录见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目录)。各单位要在名录基础上,根据2006年企业实际纳税情况确定2007年纳入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对名录中没有但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要予以补充,对名录中有但2006年实际纳税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以剔除。各单位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

  二、报表体系

  为便于企业填报和税务机关加工审核,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在报表体系、指标内容、上报方式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将上年的《企业表》按指标属性拆分为月报表和季报表,将上年的《货物劳务表》适当简并,只保留主要工业产品项目,同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增加了房地产行业监控报表。调整后,2007年重点税源报表体系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2张季报表,分别是《企业基本信息表》、《税收信息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信息季报表》和《房地产企业季报表》。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的指标内容与上年相比有增有减。月报表和季报表中增加的主要是清理欠税、预缴税款、代扣代缴等细分税款属性的指标和各地方税种的应缴指标以及增加值、耗电量等反映企业生产、物耗情况的指标;为适应税款申报缴纳方式的不同,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分开设置;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电子信箱,以方便各级税务机关直接与企业联系,同时增加了2006年全年工资总额等6项统计指标。减少的指标主要是原来无固定数据来源、使用频率很低的指标以及非工业产品的产销指标等。另外结合新的纳税申报表对月报、季报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行了调整。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见附件。

  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2007年任务目录下下载。 三、数据采集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始信息,一般由重点税源企业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对税务机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或“一户式”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一年同期数据也可以采用从相关系统中导出的方式,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各单位在上报时,各项数据须同时报送上年同期数,对上年同期缺失的数据,要按照2007年的指标体系补齐。

  对必须由企业填报的数据,要统筹各种需求,尽可能年初一次性布置企业进行采集,以减少企业重复报送、多头报送。在采集方式上,要更多地运用网上申报系统、网上直报系统和重点税源企业端软件等电子方式进行,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无论使用何种方式采集企业数据,均要保持企业各项信息的完整性,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监控的企业,上报的各项纳税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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