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4

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吉国税联字〔2006〕1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为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一、对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对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因调整起征点而相应提高税收定额,将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