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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7]35号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38

京财税[2007]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4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返还资金使用范围及所得税适用政策用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行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以及对返还税款使用范围的规定,现对北京地区相关铸件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还资金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返还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与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研究开发相关的项目支出,主要用途包括:
    1.设备购置改造费。指新产品研究开发中所必须的计算机软硬件、专用加工设备、关键工艺设备、专用试验仪器及检测设备购置、改造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
    2.技术合作费。指新产品研究开发中需引进先进技术或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新产品样机研究开发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新产品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设计、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5.人员费用。直接参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研发经费与奖励,外聘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费用及相关人员技术培训的费用。
    6.其他费用。至其他与新产品研究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如专利技术的研究与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推广等。
    二、当年专项资金未使用完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三、相关铸件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专项资金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与上述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研究开发有关的各项支出范围,凡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相关铸件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专项资金到账次年的四月底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当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本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5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 享受政策的铸件是指用铸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铸造是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一定形状和性能铸件的成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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