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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7]1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37

青地税发〔2007〕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实行以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社会公众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强化“以票控税”、加强税源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该项措施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协税护税的参与意识增强,不仅发票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的发票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补充规定》,业经市局2006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别要注意研究作为最终消费环节的餐饮业、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探讨“以票控税”的措施。同时要转变观念,越是定期定额户、所得税核定户,越是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户,更需要通过发票来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更要强化发票的使用管理。
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奖发票”政策,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在注意引导部分举报人正确运用“有奖发票”政策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同时,还要从积极因素上多去认识、思考、引导发票举报工作,借助社会力量,消除管理盲区,消除纳税人侥幸心理,消除不法分子活动空间。
三、为了做好发票举报管理工作的内部衔接,提高运转效率,补充规定对地税机关发票举报受理机构、查处机构、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统一明确,并且规定了工作程序和办结时限。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理顺,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规程和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2、解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有关政策;
3、上报、通报、分析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4、监督、考核有关单位执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办法的情况。
5、核实上报发票举报查处罚款情况。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其他部门和人员收到的发票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有权查处发票举报案件的单位直接收到的发票举报,应当直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各级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2、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3、统计汇总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4、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
各级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将发票举报案件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含查处机构直接查处的受理情况)抄送同级征管部门,以便�
(三)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发票举报受理机构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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