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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7]13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9

京财税[2007]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赞助的有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形式赞助支出,包括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培训服务、接待服务、办公用房租买费用及相关服务等支出,在其与北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期间,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上述金融及相关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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