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