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地税奥[2007]10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4

京地税奥[2007]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指[2006]5号,以下简称《捐赠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按照《捐赠办法》捐赠给“2008”工程建设的物资支出,凭市民政局开具的捐赠凭证,依据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未超过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鉴于加强“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政策性较强且涉及面较广,请各单位加强“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意识,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市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指[2006]5号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和“2008”工程有关业主单位:
    为加强“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管理,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市及北京奥组委有关规定,结合市“2008”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2008工程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作为内部管理文件,予以印发,请各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做好“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市“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2008”工程接受捐赠建设物资工作管理,规范接受捐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市及北京奥组委有关规定,结合市“2008”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2008”工程建设物资的捐赠活动。
    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2008”工程捐赠合法建设物资的行为。
    建设物资是指“2008”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以及与“2008”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园林绿化、艺术品、办公器具、家具等物品。
    “2008”工程是指北京地区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建设的全部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包括中央单位所属),以及奥运村、媒体村、国家会议中心、数字北京大厦、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等5个相关配套设施。
    捐赠活动遵循《主办城市合同》和《市场开发计划协议》相关规定和承诺,并且在北京2008奥运会结束前,政府部门和捐赠人不得对捐赠活动和捐赠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公开表彰在奥运会结束后进行。
    第三条 捐赠的建设物资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能够切实满足“2008”工程建设需要,并应体现节能、环保和先进水平。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