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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7]4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24

吉地税函〔2007〕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最近,各地提出所得税若干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研究后,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税前扣除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规定,业余收入应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不超过业余设计收入20%以内的部分,可计入经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供热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我省《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规定,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关于工效挂钩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必须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对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且2006年已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上半年工资费用扣除额可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算出全年工效挂钩工资额除2作为上半年税前工资费用扣除额),下半年工资费用扣除额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不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4、关于利用“三废”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应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的优惠政策。
5、关于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实际使用未超过1.5%的,1.5%以内的结余部分可不作纳税调整;当年实际使用超过1.5%的,当年按2.5%的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未使用的部分税前应全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
企业总机构将下属公司的利润及盈余公积金等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集中到总机构管理的,这些集中的资金不属于总机构的收入,确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金额时可不作为抵减项目处理。
7、关于教育征税问题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政府举办的”范围应是全部由政府、政府部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出资举办的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学校;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九项所指的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其服务于各业取得的“五技”收入项目,需提供由国家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五技”收入项目的确认证件或证明资料,方可享受文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关于企业的跨期费用扣除问题
   除税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
9、企业借(租)入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借用或租用的固定资产,发生费用发票名头与借(租)入企业名称不符的,经地税机关审核确属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管理上�
10、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因不属计税工资计算范围,不能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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