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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房字[2007]45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10

粤建房字〔2007〕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1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转发给你们)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执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购房人切实利益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各地要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纳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总体安排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切实抓紧抓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抓紧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机构
我省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建设厅、国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成员,统一部署和协调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由规划、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当地的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建设部门要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本部门涉及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三、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县(区)要按照《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交易、产权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查处开发、拆迁、中介等企业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或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查处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其他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钱权交易、收受贿赂等行为。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及未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销售管理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现的行政部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举报人举报的行政部门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的群众投诉和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公布,接受广大购房者对于房地产交易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各地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曝光,并提醒消费者提高购房过程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规范交易行为。
已建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将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纳入系统管理。未建成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通过信息系统的预售审批、楼盘表信息、合同备案、信息公示等功能,对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可以通过暂停违法违规项目�

  联系人:张志军,电话:83133526,传真:8336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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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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