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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发[2007]7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07

湘国税发〔2007〕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控收款机的购置
(一)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指定具体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购置某种产品。
(二)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跨省经营的用户应就地购置。
(三)纳税人购置税控机具后,应当立即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票种登记。新开业的纳税人,不得购置非税控的收款机,而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按税务机关规定购置税控收款机,并办理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票种登记。
(四)对纳税人目前在用的非税控的收款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能实施改造的,采取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原机器使用时间达到三年的,应在一年内予以淘汰;原机器使用时间未满三年的,应在两年内予以淘汰。
(五)对纳税人现有的商用POS系统和电脑开票系统可以通过外接符合国标的税控器进行改造,使其开票过程接受税控器的控制,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票据打印设备。改造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向原系统开发商(销售服务)及我省中标税控厂商进行咨询,确认改造的可行性。如改造难以实现,纳税人应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具。
2.纳税人要求原系统开发(销售服务)商及税控厂商共同制定改造方案的,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予以说明。
3.纳税人组织实施改造,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其税控装置改造费用部分可比照有关规定享受购机优惠政策。
二、税控收款机的使用
(一)纳税人在税控收款机使用前,应填写并提交《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实施税控初始化。
(二)税控收款机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的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三)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四)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五)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不得私自转让;如不再经营或不需使用税控收款机时,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纳税申报及征收监控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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