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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7]31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扣押查封抵税物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05

青国税函〔2007〕3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9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物品拍卖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拍卖扣押查封抵税物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规定,我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需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均应委托青海省拍卖行负责办理拍卖事宜。《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需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扣押、查封物品由青海省拍卖行进行拍卖的通知》(青国税征字〔1998〕557号)同时废止。青海省拍卖行联系方式:地    址:西宁市南大街锦园大厦18号联 系 人:肖西萍(0971-3961618)联系电话:0971-8236958、8223656、82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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