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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7]12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56

京财税[2007]12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8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适用时限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开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的企业未经批准挂牌上市,且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2年以上(含2年)。
     二、《通知》规定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投资额,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额度。
    二ОО七年 七月 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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