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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7]19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34

青国税发〔2007〕1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08

 

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高申报质量和办税效率,落实“两个减负”,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决定从2007年11月纳税申报期开始,逐步在全省各地推行网上申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推行网上申报的意义拟推行的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青海省国税局门户网站“网上申报”栏目,将当期实现的应交税金、相关财务指标等电子化申报信息,传送到省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完成纳税申报事项的一种申报方式。目前,我省国税系统所辖企业的纳税申报方式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直接上门方式以纸质报表进行纳税申报。这种申报方式不仅会造成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现象,而且由于申报数据量大,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地将企业申报表和附报资料中的数据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从而影响了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户式”的查询及纳税评估等工作。因此,为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之一的网上申报,是国税系统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和工作效率的客观需要。、推行范围凡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装有IE5.0版本以上浏览器的一台计算机能够接入互联网和一台打印机)、在省内国税机关纳税的查账征收的企业,均为网上申报方式的推行对象,网上申报的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三、推行步骤(一)2007年10月10日至31日,完成网上申报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搭建网上申报平台、签订协议、宣传、培训等。(二)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先行在西宁市城西区国税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进行试点。期间,对该申报系统的性能做进一步测试和完善。(三)2007年12月1日起,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西宁市全面推行。(四)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其他地区逐步推行(具体时间详见附表)。四、工作内容及流程(一)资格申请审批。选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HD011)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二)签订协议。在被确认为网上申报用户后,纳税人应与主管国税机关、电信部门、服务商共同签订《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三)申请线路、帐号。协议签订后,纳税人在每月15日前,持协议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当地电信营业大厅申请开通宽带、获取VPDN帐号和登录密码;已经开通宽带的纳税人,可直接到当地电信营业大厅申请获取VPDN帐号和登录密码。(四)系统培训。为确保每户选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能够尽快掌握具体操作,服务商青海豫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每月20至30日期间开设培训班,对选择网上申报企业的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服务商为纳税人上门安装《通用数据采集软件》。服务商联系电话:0971-8233759、8235346公司负责人:牛炳欢,电话:13909782681。(五)网上报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当期申报资料录入《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青海国税门户网站,点击“网上申报”模块完成申报。(六)数据接收。青海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接收到申报数据后,通过后台“隔离网闸”把数据接收服务器上的申报文件安全传输到业务处理服务器上。然后由业务处理服务器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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