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我省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5日起,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统一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 二、《保险业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 三、《保险业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33XX。 五、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软件应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六、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二ΟΟ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