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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7]109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18

桂国税函〔2007〕10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以下简称区工行)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同意区工行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区工行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区工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现就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考虑到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已经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特殊性,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应纳增值税的计算问题

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区工行购进实物黄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才能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三、关于预征率的问题

地级市分行、支行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7%,今后,如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自治区国税局将根据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问题

地级市分行、支行按月汇总实物黄金销售额,于每月5日前就上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区工行按月汇总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已预征税款,按照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黄金交易业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关于发票使用的问题

(一)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不得开具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发票领购,由地级市分行、支行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并严格执行发票的管理使用规定。

(二)区工行向地级市分行、支行调拨黄金实物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其他

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增值税预征率由该银行的自治区级分行和自治区国税局协商后另行下文明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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