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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7]16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再次调整耕地占用税审核程序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16

吉地税发〔2007〕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5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11令),适应国家对土地审批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对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审核方式和程序进行重新明确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严格执行用地单位先纳税后供地(简称“先税后证”)的原则。从2008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缴工作由项目用地所在市(州)、县(市)把关,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完税。须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用地单位,在用地前应先到所属的市(州)、县(市)地税部门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办理完税事宜,征收机关应及时开具税收完税凭证。用地单位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第四联到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和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继续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4〕112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须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
  四、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面积、计税标准、应纳税额等项目要逐级审核,逐一核定。特别是计税面积与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中的占用耕地面积必须一致。对于纳税人没有足额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不能为其开据有关完税凭证。
  五、吉林省地税局将定期对各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责任。
  六、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本地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做好向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取得联系,制定具体的征管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审核程序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6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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