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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8]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0

桂地税发〔2008〕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3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必须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 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外出经营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在《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留下印模后退还给纳税人。

原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停止使用。

二、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发票种类、发票用量、购票方式的审核由税源管理岗负责,经审核后,由发票管理岗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薄》。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首次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形状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与实际不相符的不得发售发票。

 

附件: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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