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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8]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55

渝地税发〔2008〕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的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条例》内容。把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科学、民主、依法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意见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抓紧抓好,努力推动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准确把握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地税部门政府信息是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业概况、工作计划、工作动态、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制度、办税指南、行政许可规定、非许可审批、税务稽查情况、税收收入数据、税务队伍建设情况、人事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对主动公开的重要补充,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条例》、《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地税部门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三、依法有序推进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认真编制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是地税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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